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),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修改为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”,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将取消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”行政审批事项,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,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,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主体责任。
本公司从项目竣工验收的现场勘查、验收方案编制、现场采样、实验分析、验收报告的编写、组织专家评审等每个环节都配备了专业的技术人员,并有固定的专家顾问团队,以保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顺利进行。浦安检测团队力争做您的环保管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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